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审核;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编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依法收取国家土地收益;审查转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七、承办市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拟定、审查和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的征管,负责有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及相应的转报、备案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转报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转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审查转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查转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劝,按规定审查转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和测绘工作证件、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负责市外测绘单位、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成果目录;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查报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指导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